为保证本馆藏书的完整性和系统性,以便书刊正常流通,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一、读者借阅书刊必须注意爱护、妥善保管。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应负责赔偿。
二、读者遗失或损坏图书须书面提交图书遗失的原因。经图书馆有关部门处理后,以此作为图书遗失注销财产的证据。
三、读者对所借阅的书刊如有批划、涂改、污损等,视情节轻重分别罚款,若损坏程度较轻,不影响内容完整性的,按原书价付50%的赔偿金额;如污损情况较严重,需加工整修才能流通的,平装每本另收加工费用5元,精装每本另收加工费用8元。
四、读者如遗失或严重损毁(剪切、撕毁、拆散等)图书,应以原书版本或经本馆同意的新版本赔偿,并交纳图书加工工本费5元/册,否则分别按下列情况赔偿:
(一)单卷图书
1. 一般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2倍以上赔偿。
2. 教学参考、专业性的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3倍以上赔偿。
3. 外文图书、孤本中文图书,按原书价格5倍以上赔偿。
(二) 多卷本图书:遗失或损坏其中一册或数册的,若无法以原书版本赔偿的,则按原书整套价格2倍以上赔偿。
(三) 单本期刊及合订本期刊:按原价3倍以上赔偿,合订本需另加8元装订费。
五、读者赔偿遗失书刊后,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找回原书刊且无缺损时,可将原书刊交回本馆,凭赔款收据及赔款申请退还赔款;如赔偿的书刊已加工上架,则找回的原书刊经本馆盖章注销后归赔偿者所有,不再退还赔偿的书刊。
六、单位集体借书如有遗失或毁损,经办人员应查清丢失责任人并报告图书馆,由丢失责任人负责按第四条标准赔偿;如无法查清责任人,由经办人负赔偿责任。
七、赔偿书刊时,由图书馆办公室开具赔款收据,赔款人在图书馆刷校园卡完成缴纳相关赔款。所刷校园卡如非本人持有,需做好相关登记以作备查。赔款人在完成赔款前,图书馆对其暂停外借服务;完成赔款后,图书馆销掉赔款人的赔款标记,并恢复其外借服务。赔款收据只供图书馆作为财产注销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八、图书馆办公室每用完一册财务收款收据将赔款款项汇总一次,并按照财会制度与学校财务部对赔款款项进行核对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