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保障图书馆馆藏文献资源的完整性,避免其遭受损坏、遗失或被不当占用,进而维护学校及广大师生的共同利益,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中的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财产保护的相关条款(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爱护馆藏文献资源
广州新华学院图书馆的馆藏文献资源是学校宝贵的文化财富,其所有权明确归属于广州新华学院,且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保护。爱护馆藏文献资源,不仅是每位读者的责任,更是维护学术氛围和传承知识的义务。图书馆倡导并鼓励读者在借阅文献时爱护文献并妥善保管。若发现有文献损毁、污染、乱涂乱画或遗失的情况,读者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共同维护图书馆馆藏资源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第三条 馆藏文献资源借阅
读者在借阅本馆馆藏文献资源时,应当面仔细检查文献的状况。如发现有损毁、污染或其他不良状况,请立即向本馆工作人员报告。工作人员将在相应的页面上加盖印记以记录此情况,并在确认后方可允许借阅。若读者在归还文献时,图书馆工作人员发现未经记录的损毁或污染情况,则借阅者需对此负责,并予以相应的赔偿。
第四条 公平合理使用馆藏文献
读者外借的馆藏文献应在规定期限内归还。若有馆藏文献逾期未还,图书馆将暂停该读者的外借服务。借阅者须归还并结清所有逾期未还的图书,方可恢复馆藏文献的外借服务。
第五条 假日假期使用馆藏文献
馆藏文献借期在法定节假日或寒暑假的,图书管理系统将自动顺延该馆藏文献的借期。
第六条 损毁馆藏文献的赔偿责任
损毁是指馆藏文献在被借出期间,发生的任何形式的物理性损害或不当使用痕迹,包括但不限于文献的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散页、裂脊、断封、裁割等现象。
(一)馆藏文献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等轻微损毁,且这些损毁可以通过清除、覆盖、粘合等方式修复,且不影响文献中的字体和图像原状的,该损毁部分按每页0.5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文献总价。
(二)馆藏文献出现散页、裂脊、断封,需加工修复才能流通的,平装每本另收加工费10元,精装每本另收加工费15元。
(三)馆藏文献出现折角、卷曲、勾画、圈点、批注、涂抹、撕裂等轻微损毁,但这些损毁无法通过清除、覆盖、粘合等方式修复,或即便能修复也会影响文献中的字体和图像原状的,按遗失文献的相关规定赔偿。
(四)馆藏文献发生严重损毁,包括但不限于剪切、撕毁、拆散等破坏行为,无论涉及整页还是页面中的部分区域,均 按遗失文献的相关规定赔偿。
第七条 污染馆藏文献的赔偿责任
污染是指馆藏文献的任何部位直接或间接地接触到液体或固体物质(无论这些物质是否具有颜色、气味或毒性),导致文献表面出现异色、产生异味,或发生皱褶、变形、粘连等其他形式的损害。
(一)馆藏文献被清洁饮用水或饮料、无色无味的污水浸染,若经过适当处理并干燥后,文献未出现皱褶或变形的,其浸染部分按每页0.2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文献总价。
(二)馆藏文献被污染,若污渍、异味和皱褶变形经处理后可被清除、覆盖,且不影响文献中的字体和图像原状的,其污染部分按每页1元的标准进行赔偿,赔偿总额不超过文献总价。
(三)除上述提到的两种污染情况外,任何其他馆藏文献的污染情况,均按遗失文献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
第八条 遗失馆藏文献的赔偿责任
(一)如遗失馆藏文献,读者须及时向图书馆报告,并自行购买原版本文献,或经图书馆同意的新版本文献作为赔偿,同时付文献加工费每册8元。
(二)如无法购买原馆藏文献,读者则须按遗失文献的原定价格进行赔偿,赔偿标准如下:
1.单卷文献
文献类型 |
原文献价格的赔偿倍数 |
一般的中文文献 |
2倍 |
教学参考、学科专业的中文文献 |
3倍 |
外文文献、孤本中文文献 |
5倍 |
2.多卷文献
遗失其中一册或数册多卷文献,且无法以原文献版本进行赔偿的,则须按原文献整套价格2倍进行赔偿。
3.期刊
遗失单本期刊文献或合订本期刊文献的,按期刊原价的3倍进行赔偿,合订本期刊文献须另付每册8元装订费。
(三)毕业班学生未还清馆藏文献而所在学院(系)为其办理了离校手续者,由学生所在学院(系)负责追回其所借文献。无法追回的文献按遗失文献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其赔偿费用由学生所在学院(系)承担。
(四)读者偷窃馆藏文献的,一经发现,即马上收回馆藏文献,并通知读者所在单位开展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则报请学校按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五)1990年以前出版的馆藏文献和无标价格的馆藏文献均按每册40元标准进行赔偿。
第九条 遗失馆藏文献的赔偿程序
(一)读者赔偿遗失馆藏文献后,从赔偿之日起一个月内找回原馆藏文献且无缺损的,可将原馆藏文献交回图书馆,凭赔款收据及赔款申请退还赔款;如赔偿的文献已加工上架,则找回的原馆藏文献经图书馆盖章注销后归赔偿者所有,不再退还赔款。
(二)赔偿馆藏文献时,由图书馆办公室开具赔款收据,赔款人通过刷校园卡完成缴纳相关赔款。所刷校园卡如非本人持有,需做好相关登记以作备查。赔款人在完成赔款前,图书馆对其暂停文献借阅服务;完成赔款后,图书馆撤销赔款人的赔款标记,并恢复其文献借阅服务。赔款收据只供图书馆作为财产注销依据,不作报销凭证。
(三)图书馆办公室每用完一册财务收款收据后,须将赔款款项汇总一次,并按照财会制度与学校财务处的要求,对赔款款项进行核对入账。
第十条 本规定由广州新华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