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信息中心,是为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园文化和社会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为规范我校馆藏图书的借阅管理,更好地为读者提供优质服务,根据教育部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教高〔2015〕14号)和《广州新华学院图书馆工作规程》(广新图书〔2024〕 1 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借阅证的办理和使用
本校教职工入职及学生入学时统一到学校校园卡中心办理图书借阅证。
读者应凭有效借阅证借书。有效借阅证包括:校园卡、iXH 信息服务平台借书码、企业微信新华码。
读者应妥善保管借阅证,如有遗失请及时挂失,挂失前所借图书,由借阅证本人负责归还。
冒用他人借阅证或持已失效的借阅证入馆借阅图书,图书馆当即收回该证,并酌情处理。
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违者一经发现,除责成转借者和借用者检讨外,将暂停双方借阅权限一个月,转借者还须承担由此引起的其它一切后果。
借阅证过期、挂失或注销后即告失效。
第三条 借阅方法与权限
读者凭本人借阅证在两个校区开放的书库均可办理借阅。
读者图书借阅册数与权限
读者类型 |
可借册数(册) |
期限 (天) |
续借次数 |
教职工 |
60 |
60 |
1 |
图书馆学生助理 公益岗助理 |
35 |
30 |
1 |
本科学生 |
30 |
30 |
1 |
继续教育学院学生 |
5 |
30 |
1 |
(三)工具书、年鉴、图谱、期刊、报纸仅限馆内阅览,原则上不外借。
第四条 图书借还
(一)读者借书时,把所借图书交给流通台的工作人员,出示有效借阅证,待完成办理借书手续后,即可携书出馆。借书前应仔细检查,若发现所借图书有涂划、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向工作人员说明。
(二)读者还书时,把所还图书交给流通台的工作人员,待完成办理还书手续并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第五条 图书续借
(一)续借应在图书借阅15日后、借阅期到期前办理,可续借1次,续借期30天。逾期或被他人预约的图书不能续借。
(二)读者携带图书或借阅证到图书馆流通台办理续借手续,也可通过学校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或“广州新华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图书续借。
第六条 图书预借、预约
(一)读者需借图书不在读者所在校区,可通过网上预借的方式借阅,图书馆收到预借信息后把图书送到读者所在校区并提供借阅。
(二)读者需借图书已被借出,可通过网上预约的方式借阅,该书归还后优先借给预约读者。
(三)读者可通过学校图书馆主页“我的图书馆”或“广州新华学院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自助办理图书预借、预约。
(四)教职工可预借或预约图书15册;本科学生可预借或预约图书10册;继续教育学院学生可预借或预约图书2册。
(五)网上预借、预约成功后,等待电子邮件通知办理借书手续。
第七条 逾期停借
读者所借图书应如期归还,逾期未归还者将被暂停借阅权限,直至所有逾期图书归还为止。应还日期若为法定节假日、暑假、寒假,则自动顺延归还日期。
第八条 遗失与损坏处理
读者应爱护、妥善保管借阅的图书,如有遗失、损坏等情况,按遗失、损坏赔偿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盗窃书刊处理
读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凡未办理借阅手续携带书刊出馆者,一律以偷盗论处。对盗窃书刊者,责令本人写书面检查,图书馆存档备查,并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 特殊情况催还
已借出的图书,如遇教学、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图书馆有权提前收回。读者接到催还信息后,应当及时归还图书。
第十一条 离校图书归还
读者因毕业、退学、休学、留学、离职等原因,须清还所借图书,注销借阅证,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二条 附则
(一)本规定由广州新华学院图书馆负责解释。
(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规定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